
为什么某些患心脏病的妇女不宜妊娠众所周知,妊娠期间,胎儿在子宫内生长发育,显著地增加了孕妇心血管系统的负担。若孕妇有心脏病,心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,则妊娠与分娩过程给予心脏的额外负担会使心功能进一步减退,易于引起心力衰竭,甚至有生命危险。
妊娠期间,孕妇的血容量、血流动力和心脏方面都有显著变化。从妊娠第6周起血容量逐渐增加,在妊娠33周左右达高峰,约增加50%左右。妊娠10周左右心排血量开始增加,到妊娠20周左右达高峰,最多可。比正常增加40%左右。从妊娠8~10周开始,心率逐渐加快,到34~36周达高峰,单胎妊娠心率可增加20%左右,双胎可增加40%。
分娩期的许多因素均可加重心脏负担。第一产程中子宫收缩,每次约排出500m!血液进入循环,回心血量增加;宫缩还使平均动脉压升高。临产时的紧张、疼痛等均可加重心脏负担。
第二产程中除子宫收缩外,腹壁肌与骨骼肌亦收缩,血管阻力加大。分娩时的屏气动作使肺内压增高,右心压力增高,原有左向右分流的心脏病可出现右向左分流从而出现紫维。同时腹压增高,腹腔血回流增多,使心脏负担更大。第三产程中,胎儿娩出后,子宫收缩,血液从子宫窦进入血循环,血容量又有增加。
产后1~2天,组织内潴留的水分进入血循环,加上子宫回缩挤入循环中的血液,循环血量仍有短暂的增多。因此,心脏负担仍有一定增加。血容量恢复孕前水平约4~6周。
由此可见,妊娠期间心脏负担逐渐加重,在32周左右达到高峰,产后4~6周恢复正常。发生心衰者以33周左右为最多,分娩期危险性最大。所以,某些心脏病妇女不宜妊娠。那么,尺度如何掌握呢?
心脏病妇女能否耐受妊娠、分娩以及产褥期的负担,取决于多方面的条件。如心脏病的种类、病变程度、心功能状况、有无并发症,可能发生的多种情况和可能得到的医疗照顾等。
一般来说,病较轻,心功能在I级以下(即无症状者或轻、中度体力活动无心悸气短症状者,重体力活动出现心悸气短,休息后很快恢复者)、无心力衰竭病史或其他并发症,在适当医疗照顾下可耐受妊娠和分娩。而病变较重,心功能夏级以上或既往有心衰病史者,则不宜妊娠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