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精神病患者可否结婚?
精神病患者的结婚问题,应视患病种类、发病情况以及遗传的风险性来作具体分析,才能作出决定。
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,有关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。法律中所讲的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。
精神分裂症:患者在发病期间应暂缓结婚且不宜生育,因为发病期间丧失了责任能力和自控能力,加之结婚时疲劳可以加重病情,服用大量抗精神病药物可能致使某些胎儿畸形。他们需要经过治疗,待病情缓解至少稳定2年以上才能结婚。如果男女双方均是精神分裂症患者,应劝他们不要结婚,因为婚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概率极高。
躁狂抑郁症:发病期暂缓结婚,病情缓解后至少稳定1年以上才可结婚。男女双方均患躁狂抑郁症或一人患本病而另一人是其他精神病患者,应劝他们不要结婚生育。即使结婚后其生育问题应按家系分析,估计子女再发的风险后再选择生育,属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患者不宜生育,属连锁遗传的,若男方为患者,女方正常可生男,不宜生女。若女方为患者就不宜生男,多次反复发作的慢性患者,应劝阻结婚。
其他重型精神病:指有严重精神症状,如意识障碍或智能障碍的疾病,包括偏执性精神病、分裂情感性精神病、器质性精神障碍、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反应性精神病等,属意识障碍者应暂缓结婚。经治疗后,由专家医生会诊认可后可以结婚;患智能障碍者要有专科医生鉴定,排除进行性恶化后,方可结婚。









